单位不交社保职工可解除劳动合同

    专家指导:《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只要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因没订立合同而不存在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的一个月之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逾越一个月以后,用人单位就要支付两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解雇了这个员工,那么,自用工之日起到解雇时,这个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弥补金。
    单位不交社保职工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仿佛在平静的湖面投入了一颗石子,企业和员工中激起层层波涛。一些企业领导因误解、误读新法而忧心忡忡,劳动者对自己的合同和权益也有着这样那样的焦虑。
    单位要我重签合同合法吗
    陈小姐:海口某局工作,新的《劳动合同法》马上要实施了但是现在单位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要求我终止现有合同后和劳务公司签定合同,这样合法吗 ?
    专家指导:《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严格依照现行的《劳动法》规定来执行。现在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发生一些突击性的扩充人员的做法,有些是不妥当的比如解雇那些历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工作,中断他劳动关系 ; 有些是比较临时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今年年底前到期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 还有的没有到期,就劝员工自动就职,把以前的工龄归零。
    对照现在《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是规模性裁员,就应当依照《劳动法》关于有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来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工会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理由事先告知工会,工会发现有不妥当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该予以纠正。劳动者自己如果认为用人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就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置或者寻求司法救济,申请劳动仲裁和向法院起诉。《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呈现的这些情况有些是为了规避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有些是对《劳动合同法》中比如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理解不正确造成的
    农民工的利益将如何保证
    农民工老王:乡村中最大的工人群体是农民工,劳动合同法》将如何保证农民工的利益 ?
    专家指导:这个问题涉及到《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问题。《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比《劳动法》有了很大的扩大,包括了所有的单位用工。《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都受本法调整。农民工虽然是一个很大的群体,但也是《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中的一部分。农民工的一些权益问题也适用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一些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小作坊、小工厂等单位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网络公司黄先生:公司上班 4 个月了还没签订劳动合同,待遇约定也不明确,怎么办 ?
    专家指导:明年 1 月 1 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此种情形将有明确法律可依,签订劳动合同方面,劳动者依照新法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项措施:一是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二是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缺乏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新法,用人单位未在料理用工手续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待遇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待遇应当依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规范执行 ; 没有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为职工买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保安公司陈先生:公司上班已六七年,单位没给购买过社保,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
    专家指导:为在职职工购买社会安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社会平安不能成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在职职工购买社会安全,则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 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维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二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三 )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平安费的 ; 四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 五 ) 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六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市民陈先生:自己一直与单位一年一签合同,第二次合同 2007 年 12 月 31 日到期, 2008 年 1 月 1 日将续签第三次合同,时是否可以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
    专家指导:《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要从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也就是 2008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始计算,此前续签的次数不算。
    经济弥补金应分段计算
    市民何先生:现在与单位的合同期限是 2006 年 12 月 1 日到 2008 年 11 月 30 日截止,如果单位在 2008 年 3 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弥补金如何计算,否要分段计算 ?
    专家指导:如果符合支付经济弥补的情形,则应当分段计算,即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经济弥补计算按当时规定执行,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经济弥补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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