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初,某公司职工李某的父亲突然生病,在父亲患病期间(2个月内),他经常迟到、早退,领导提醒他数次,也未见其有所注意。公司便依据公司规章每迟到一次扣钱50元,早退一次算旷工半天对其处理,李某非常不满,抱怨公司领导没有人情。3月初,李某迟到已达10次、早退达到8次。公司按照规章制度中的一条规定:“一个月内累计10次迟到或10次早退的,视为严重违纪”,提前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不服,认为企业规章不合理,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审理后,没有支持其申诉请求。
评析:虽然国家对 “严重违规”的标准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很多企业在规章制度或合同中明确规定:累计N次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视为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导致经济损失N元以上视为重大损害。案例中,李某所在企业已经有规定:“一个月内累计10次迟到或10次早退的,视为严重违纪”,仲裁委审理过程中,认定企业规定是合理有效的,所以李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很多企业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劳动者在加油站的工作区域吸烟”,“私自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在厂区或者宿舍内打架斗殴”“一定时间内无故旷工达到一定天数”“警告达到一定次数”等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和失职。如果职工在入职时,签收了职工手册,则视为已经与公司达成约定,一旦职工真的出现相关事由,公司就有权利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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