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前的用工风险有哪些?

企业劳动管理中,首先遇到的环节就是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订立立是一种事实上的客观情形,工资单、员工工卡、考情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

在入职之前,企业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有:

一、员工录用的时候用人单位没有设置录用条件和岗位说明书,使得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变得困难。

在试用期间,企业如果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法律要件:第一是企业存在录用条件;第二是要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第三是企业解除通知书应当在试用期作出;第三是解除通知书要说明理由并在试用期内交由员工签收。

录用条件一般需要有效公示,才能具有法律的效果。而且录用条件一定要求明确、细致、具体。录用条件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规定,也可以通过招聘公告、劳动合同等途径加以明确界定。

录用条件的公示,直接关系到其法律效果。一般需要及时形成证据,可以通过招聘公告,并加以固定;也可以通过员工的签字;如果规定在规章制度中,则规章制度需要公示,或者直接作为合同的附件。

二、充分利用企业的知情权做入职调查。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都享有知情权,对于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作为企业而言,可以了解劳动者的学历、年龄、外语水平、工作经历、离职证明、身体状况等情况。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要特别注意了解劳动者当前劳动关系的状况。要了解劳动者是否办理退工,是否存在竞业限制或者服务期协议。因为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企业可以通过积极预防和消极应对的两种手段来应付这样的法律风险。如主动要求应聘者提供离职证明,也可以到原企业查询,或专业机构进行调查等。也可以在合同中加以约定,如果存在劳动者与其他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特别协议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约定企业承担责任后有向员工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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