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培训出资的理解及与违约金的对应关系

基本案情

上海某日资感光器材生产企业一直注重员工的福利,希望员工与公司能够共同成长,并特别重视对员工的培训。每年公司都会组织员工去日本总部培训,甚至委托日本知名的理工学院对优秀员工进行学位深造。2010年1月,公司又派出2名技术人员到日本总部学习,其中小陈到总公司进行新机种操作技术的学习,小刘被安排到东京大学进行短期项目培训,两人培训均历时2个月,性质为带薪全脱产培训,并签订有培训服务期协议,约定了服务期年限为3年,违约金为10万元。

2010年3月,这两名员工同时回国并返回公司上班,不久,这两名员工先后离职。并且,两位员工都提出了培训服务期协议的效力问题。小陈认为自己的所谓培训其实是一种业务上的正常安排,并非《劳动合同法》上所称的专业技术培训,所以根本不可以设置服务期和违约金。而小刘则认为,自己虽然签订有培训服务期协议,但是2个月的培训费不可能有10万元,所以其要求只有在公司出具培训发票的时候,方能按照发票上的数额支付相对应的违约金。现在公司拿不出发票,他也无法支付违约金。

法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培训服务期协议履行及违约处理的案例。在本节案例中,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什么样的培训才是《劳动合同法》上认可的可以设置服务期的培训;

二是如何在培训服务期协议中合理地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对于第一个问题,《劳动合同法》上认可的专业技术培训如何理解。一般而言,培训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一般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其目的是使员工能基本上适应企业的“生产要求”,也间接提高劳动者的技术素质,内容主要为一般岗位技能培训和特殊工种培训等。

另一种培训为职业发展培训,在员工已经满足了本企业的基本要求的情况下,企业为提高员工技能素质所提供的培训。为员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是企业的法律义务,一般不能以此与员工约定服务期。

职业发展培训实质是企业的一种高层次投资行为,是企业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也为了留住人才所采取的一种措施。职业发展培训的具体内容可以分为专业技术培训和非专业技术培训,企业对专业技术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对非专业技术培训,即使投入大量成本,也无法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本节案例中,一是要判断两位员工的培训是否是专业技术培训,操作机器的培训一般不能认定为专业技术培训,所以小陈的服务期协议是无效的;二是要判断单位是否出资,如果公司无法举出出资证明,也将无法向小刘主张服务期和违约金。对于第二个问题,《劳动合同法》对培训服务期的违约金设置与约定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节案例中,如果企业能够举证为员工提供过有发票等证据证明的出资状况,加上本身培训为专业技术培训,则是可以向违反服务期协议的小刘主张违约金的。至于员工未满约定的服务期离职的,如果对企业产生实际损失而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企业还可以向员工另外主张赔偿金。至于服务期的长短,则通常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可以由双方按照公平自愿原则,来自由磋商和约定。

企业在设计和履行员工培训服务期协议时应当格外注意,对于培训服务期协议的条款要认真斟酌,充分考虑各种合理性和合法性,使培训服务期协议真正起到应有的效果。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1.关于培训性质。

在培训协议中明确界定培训性质。企业在向员工提供培训时,应当事先签订培训协议,制订培训计划,并对培训的性质明确界定为专业技术培训。特别是对于资格认证、项目课程等性质相对模糊的培训类别,要通过协议条款的方式予以明确化。

2.关于培训费。

企业应当在培训协议中明确约定培训费的范围、培训费的构成及计算方式。培训费不仅包括学费等直接培训支出,还包括住宿费、差旅费、培训补贴等间接培训支出。培训到底仅指直接培训费,还是包含直接培训费和间接培训费两项,也需通过协议约定。

3.关于服务期。

对于企业到底给受训员工设置或约定多长的服务期,还是要基于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员工的性格特点来定,员工流动率低的企业可以约定得长些,反之则可设置短一些。根据对跳槽周期的合理预估,服务期通常以3-5年为宜,最长不要超过10年。

4.关于违约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满服务期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企业提供的培训费用。企业承担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而至于是按年分摊还是按月分摊,则取决于双方的协议约定。

5.关于证据留存。

企业在培训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证据。具体包括:

其一,出资的证据。企业应当在培训后收集有关费用单据,必要时可以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其二,员工接受培训的证据。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按照约定填写培训记录、提交培训报告,载明培训时间。

法律依据

《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19.各类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生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3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同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17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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