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于2005年7月大专毕业后,进入蒙阴县某公司从事计算机工作,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10月,唐某被派到外地培训学习3个月。2010年6月劳动合同期满前,该公司与唐某协商续订劳动合同,唐某表示不同意,要求终止劳动合同。该公司提出若不续订劳动合同,必须交纳培训费1万元,否则不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唐某于是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放弃收取培训费,并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根据《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并办理手续。《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本案中,该公司对唐某进行业务技术培训是公司的义务,况且公司与唐某并没有就培训结束后的有关事项作出任何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期满后唐某提出不续订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公司索要培训费,不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是违法的。
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该公司放弃收取培训费的要求,并为唐某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公维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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