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6年10月,宁夏永宁县望远镇板桥村村民刘某驾驶自家的三轮农用车外出办事,当三轮车正在行驶途中,车前轮胎突然爆裂,三轮车失去方向控制,直接冲向路边的深沟,重重地压在刘某身上,导致刘某从胸部以下瘫痪。经过伤残鉴定,刘某属于一级伤残。银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从刘某购买的内胎销售部抽查检测其销售的内胎为不合格产品。刘某的家人多次找到内胎的经销商,要求支付刘某的医疗费用,但经销商一直置之不理,态度也越来越恶劣。无奈之下,他们到银川市工商局反映,工商局进行调解后经销商的态度依然没有转变,采用各种借口对刘某的家人进行拖延和搪塞,最终调解只能无果而终。在经过多方周折后,刘某的家人到银川市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经过审查,认为刘某的情况符合援助条件,于是将案件指派给了银川市梦源事务所王宁刚律师。
王宁刚律师接手这个案件后,立即投入到艰难繁杂的调查取证工作中。在掌握了充分证据和法律的基础上,王宁刚律师建议受害人先与经销商和生产厂家进行调解,但调解仍然没有结果。于是,王宁刚律师以刘某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将轮胎的经销商和轮胎生产厂家告上了银川市中级人院,一审判决轮胎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共同赔偿刘某31万余元。接到判决后,被告又上诉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了原判,驳回被告的上诉请求。
律师点评:
产品质量缺陷致人损害的纠纷在我们身边时有发生,我国在保护消费者这一权益方面最主要的有三部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其中规定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可向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还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另外,关于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案件,需要我们注意一点:要保存好造成损害事实发生的证据,这是案件最终胜诉的前提和保障,亦是本案中承办律师不辞辛苦搜集这方面证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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