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员工而非老总私人保姆 无合同双倍工资应当支付

黄女士向农艺公司索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等待遇,公司却以“黄女士是老总私人保姆,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其要求。在法庭上,黄女士出示了载有“农艺公司员工黄××”字样的书证,从而被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据此,闵行区法院于日前判决农艺公司支付黄女士工资差额、伙食费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计1.2万余元,同时判决农艺公司为黄女士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黄女士于2005年进入闵行的一家农艺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月薪为750元。2008年12月24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让其做其私人保姆,因黄女士不同意,农艺公司即将其辞退。2008年12月被辞退后,她于2009年3月申请仲裁,而后,黄女士因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提出要求判令农艺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诉请。

在法庭审理中,黄女士称自己是公司的员工,工作内容包括为公司的农民工烧水,为法定代表人洗衣服,打扫办公室,为法定代表人及公司的会计、经理及门卫烧饭等。为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黄女士提供了公司曾经出具的误工损失证明及考勤卡。误工损失证明内载:“……兹有我公司员工黄××,于2008年7月受到歹徒袭击抢劫,腿部受伤,故2008年7月因伤未能到公司正常上班,误工费280元整。特此证明。”

农艺公司则陈述,黄女士系法定代表人经其朋友介绍雇佣的私人保姆,其只需保证法定代表人每日两餐及其住所的卫生即可,因公司的会计和经理跟随法定代表人多年,故法定代表人有时会让他们一起用餐,黄女士所谓的食堂其实是厨房。

法院认为,对于公司所称黄女士系被告法定代表人雇佣的私人保姆,并非公司员工的辩称,因黄女士提供误工损失证明内载有“农艺公司员工黄××”等内容,且证明落款处加盖有公司的印章,故该证明可以作为认定黄女士系公司员工之事实的证据。结合双方陈述,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05年10月27日至2008年12月24日止。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该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现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05年10月27日至2008年12月24日,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农艺公司应依法支付2008年2月1日至同年12月2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申江劳动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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