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日前,北京市二中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上诉案中,依法判决北联讯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联讯通公司)向劳动者郭女士支付10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2万余元。
2009年4月14日,郭女士与北联讯通公司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到期后,郭女士继续在北联讯通公司工作,双方未续签合同。2010年3月,郭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45000余元。2010年9月,朝阳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北联讯通公司支付郭女士2009年4月至2010年2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20348元。对此北联讯通公司不服,起诉至朝阳法院。
庭审中,北联讯通公司称,合同期满后,公司要求同郭女士续签合同,但郭女士拒绝。因此未续签劳动合同不是公司的责任,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郭女士与北联讯通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后,郭女士仍在北联讯通公司处工作,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北联讯通公司应支付其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20348元。判决后,北联讯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后,作出驳回北联讯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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