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关系到该条的具体适用。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用人单位才可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如何认定劳动者的行为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呢?对何种行为属“严重”,何种行为属不“严重”,法律上并没有具体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本单位的客观情况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并需做到公平合理。
【相关案例】周某于1997年进某塑胶五金厂工作,2005年8月3日下午,周某接到厂方通知,称因其8月1日在上班时间打瞌睡,严重违反厂规被解雇。周某辩解说公司每天加班时间过长,自己休息时间不够,打瞌睡在所难免,况且,偶尔一次上班打瞌睡也不能算严重违纪,但公司不理睬周某的意见,仍将其辞退。周某无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了上班打瞌睡为严重违纪行为,公司辞退周某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驳回周某的请求。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虽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对上班打瞌睡行为需辞退,但该规定对劳动者过于苛刻,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判令厂方给予周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依法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周某在上班时间打瞌睡是确定的事实,并且公司规章制度也有相应的处理条款。本案的争议焦点实际上是周某上班打瞌睡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其性质到底如何认定,这直接影响本案的最终结果。根据日常经验,打瞌睡是人的一种自然生理现象,偶尔在上班时间打瞌睡,充其量也只能视为一般的违纪,本案中公司将一次上班打瞌睡行为定性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这对劳动者来说过于苛刻,法院否定其效力是对的。否则,用人单位将大量制定诸如:迟到一次,辞退;早退一次,辞退等条款,将严重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风险提示】实践中用人单位如何在规章制度中将“严重”这个抽象的概念变为具体的可操作性条款,这非常重要。当解雇行为发生后,用人单位说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劳动者说没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这很容易发生纠纷。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严重”的标准,并遵循规章制度制定、修改的民主程序,且向劳动者公示。比如,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规定旷工3天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1个月内一般违纪累计达5次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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