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国企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问题理性思考

    终止国企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问题理性思考
    国企职工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曾是整个国民经济的栋梁,曾为国有企业的发展,特别是为整个国民经济建设做出过贡献。然而,形势在发展,环境在变化,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历史潮流和市场化趋势的加剧,也把这一特殊群体推到了改革的浪尖上。在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的大潮下,国企职工长期引以为傲的背景、身份、劳动关系,特别是近乎终身制的职业保障受到了严峻挑战。形势逼人,时不我待,终止国企职工劳动关系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问题不可避免,无法避免,也不容回避。事实上,全国各地,包括深圳市已陆续制订了一些措施处理有关问题,但思路方法值得商榷。
    本文提出一种理性方法供大家参考。
    一、经济补偿的依据补偿要有其内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从起源看,国有企业最初多是为完成一定的行政性或社会性职能设立的,与其他企业相比,国有企业一直承担着较多的社会责任,而国企职工的收入受政府主管机构的总量控制,其平均工资水平要比同行业非国有企业的平均水平低。经济收入与其社会贡献之间的这种反差,在劳动关系续存期间,与国有企业相关的背景、身份、劳动关系、特别是相对稳定的职业保证,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平衡和弥补。一旦国有资本撤离,企业改制,国企职工的“历史贡献”和优越感将失去依托,职工的未来也将因市场化而风险大增。因此,在国企改制前,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国企职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二、经济补偿的数量关系补偿的数量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个社会问题。一方面,对不同职工的补偿数量,体现着对其身份、地位和历史贡献的认同程度,反映一定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对职工的补偿水平,直接关系到职工生活和国家利益。可见,经济补偿是个涉及社会稳定、国家利益和国企改革成败的原则性问题。因此,需要认真研究补偿数量与其产生动因之间的内在联系,并以此为立足点,分析探讨科学合理的经济补偿方法。如前分析,对需要解除劳动关系的国企职工,主要应从两方面考虑经济补偿:一是补历史收入差异。因其主要与职工的工龄相关,不妨称之为“工龄补偿”。鉴于国企职工的历史工资水平是随时间推移而增长的,同时相对而言早期的工龄与现在的相关性较低,因此,工龄补偿总金额应随工龄的增加而增加,但增加速度应是递减的。若以职工的现时工资水平,如月标准工资为统一补偿基数的话,则单位工龄(年)补偿系数应随工龄的增加而减少,而累计工龄补偿系数应随工龄的增加而增加,但增加速度应也是递减的:单位工龄补偿系数,主要应依据国企职工的工资水平与同行业、非国有企业中同类别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之间的相对差异来确定,同时还应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和国家利益。二是补身份转换风险损失。它与未来职业及收入保障相关,不妨称之为风险补偿。它与解除劳动关系时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密切相关,年龄越大,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越短,职工再就业的难度越高,潜在损失及需要的相关补偿也越大。因此,风险补偿总金额应随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的增加而增加,但增加速度也是递减的。若也以职工的现时工资水平(如月标准工资)为统一补偿基数的话,则单位时间(年)风险补偿系数也应随有关时间的增加而减少,而累计风险补偿系数应随有关时间的增加而增加,但增加速度应也是递减的,该系数主要应依据员工离岗后的再就业成本,以及预期经济损失确定。三、经济补偿原则上述数量分析在理论上是合理的,但与我国的经济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一方面,市场化运作是国企改革的方向,劳动关系终身制是必须打破的老框框,在此形势下考虑对刚参加工作的青年职工进行“风险补偿”,显然与改革的大方向相背离;另一方面,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已退休的国企老职工正按有关制度安度晚年,在此环境下,对即将退休的老同志进行“工龄补偿”,将影响现行的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制度。兼顾历史和现状,现实而可行的做法应该是:对中青年职工以“工龄补偿”为主;对中老年职工以“风险补偿”为主。实际工作中,可以通过调整补偿系数,使在某一特定的年龄段(比如男48岁,女43岁)计算的“工龄补偿”与“风险补偿”基本相同。在此基础上,确立“职工的实际经济补偿将从‘工龄补偿’和‘风险补偿’中选取较小者”原则,这样可以较好地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以及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妥善处理解除国企职工劳动关系这一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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