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篡改劳动合同日期被法院罚款3万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明X电子有限公司因在诉讼中篡改劳动合同履行时间、伪造重要证据而被深圳市宝安法院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义务提供真实的证据,伪造、篡改与民事诉讼事实相关的重要证据,不仅违反诚信原则,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严重妨碍司法公正的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在审理一宗两劳务工诉被告深圳市明X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未签劳动合同而应支付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庭审中,原告主张其于2003年4月4日入职被告公司,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至2009年1月15日,后原告于2009年7月10日离职。2009年1月25日至2009年7月10日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16000元等款项。但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是至2009年7月15日而非原告主张的1月15日,并要求对该日期进行鉴定。

经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存有争议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的日期进行鉴定,结论为:合同书中“合同期限”“至2009年7月25日止”中的月位数字“7”是由“1”改写形成,双方对该鉴定结论均未持异议。

鉴于被告深圳市明X电子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篡改劳动合同履行时间,伪造重要证据,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妨碍司法公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且拒不悔改,法院遂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处罚决定。对此类不讲诚信、妨碍诉讼和司法公正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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