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习维权困难凸显立法空白

据教育部统计,2009年我国有611万名高校毕业生,比2008年增加了52万人。与高校毕业生人数同时增加的,除了就业人数外,还有每年参加实习的大学生人数。
随着教育观念的改变,实习在大学教育中的分量越来越重,几乎已成为每一个大学生完成学业的必修课程。实习中,大学生具有学生和劳动者的双重身份。然而,目前强有力的权益保障机制的缺失,使这一群体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长时间顶岗工作 无报酬
广州市某职业学校安排在校学生到一家电子工厂顶岗实习。该厂将学生按普通工人管理。开始实习后,这批学生每天要从晚上7时工作到次日7时,遇到活多,还要接着加班,但仅能得到微薄的补贴。该校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样的工作有利于学生成才,他们不希望学生缺乏竞争力。
一份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仅有5%左右的企业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这远远不能满足大学生的实习需求。由于这种僧多粥少的情况长期存在,企业在招收实习生时就拥有了主动权。大学生实习心切,往往会疏忽了对自己权益的保护。
实习的目的是将课堂上学习的理论知识付诸实践,而记者走访了福建省的一些高校后却发现,很多大学生并不是在自己对口的专业岗位上实习,且在实习过程中,多从事简单、重复的工作。
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的林同学由亲戚介绍到一家小企业实习,他向记者诉苦:“其实我们干的活和普通员工没什么差别,只是我们没有工资而已。虽然有锻炼,但对我的专业知识并没有多大帮助。”
据记者了解,实习生长时间顶岗工作却无报酬或仅有微薄补贴的现象广泛存在。对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李迎春表示,教育部、财政部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中对实习生的权利义务有明确规定:“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但这一规定只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且没有列出具体的罚则。
李迎春指出,在法律层面上,实习生的身份是在校学生而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对其并不适用。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可见在保障实习生权益这一块,法律上还存在空白。
实习时意外受伤 无赔偿
两个月前,在福建某高校学习化学专业的小陈经学校推荐到一家化工设备公司实习。一天,他在生产线上独自操作时发生意外,被大面积烫伤,经司法鉴定为六级伤残。为了协商赔偿事宜,他的家人多次奔走于学校和企业之间。但学校称小陈在生产线上受伤,应由企业负责;而企业又称小陈是在校学生,他们不对小陈负有管理责任,应由学校负责。无奈之下,小陈只得把学校和企业告上了法庭。
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在所难免,尤其是理工科学生,在车间操作中,存在很大的风险。记者从一些中小企业负责人口中得知,由于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双方存在责权不明晰、工伤保险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用人单位一般不愿承担接收实习生的风险。
据李迎春介绍,由于司法实践中通常不认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往往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劳动部1996年10月1日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曾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但现在该办法已经被废止,《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相关规定。
最高法院、江苏高院行政庭的法官、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的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多名法学专家,前不久在江苏召开研讨会。会上有专家指出,实习生实习期间,因工作发生事故是否应认定为工伤,不应局限于实习生的身份,而应该从实习生和用人单位的关系来判断。如果实习生提供的劳动与其他在职人员没有本质的区别,已成为用人单位用工的组成部分,就应当认定为工伤。他们呼吁,要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在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时,恢复原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中关于实习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以实习名义招工 无合同
江山(化名)是福州大学阳光学院的一名学生,虽然学的是金融专业,但他的实习却是在一家工艺品加工厂里完成的。江山的工作是把零散的塑料花瓣组装成完整的花束。工厂没有和他签任何合同,惟一的约定是,工资按他完成的产品量计算。他告诉记者,如果每天工作12个小时的话,一个月能拿到800元左右。
据福州劳动部门相关人士介绍,按照劳动合同法,用工一个月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往往很难做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非常普遍。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实习生”这一身份的相关权益并无明确规定,部分企业乐意打着招募实习生的名义招暑期工,以规避签订劳动合同。
江山告诉记者,在他实习的那个工厂周边,有很多类似的工厂,一到暑假就大规模地到高校去招“暑期实习工”,他的许多同学都在这样的工厂中工作。而据记者了解,今年7月初,福州曾发生了7所高校170名大学生暑期找工作时被骗的事件。
福州市劳动监察部门建议,高校应尽量出面与定向实习单位联系。记者在对一些高校的调查中了解到,大部分高校都能积极进行实习指导工作,介绍实习岗位,设置实习教师,但很少会有学校与学生签订协议,阐明相关责任关系。
而在学校与实习单位方面,学校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多数情况下并没有重视各自的权利义务划分。在企业与学生的关系上,学生缺少签订实习协议的意识,而大多数企业也不会主动与学生签订协议。
“实习生权利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缺乏,导致实习生权利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充分的法律保护,因此实习生签订一份与企业、学校之间的实习协议是非常重要的,可作为纠纷处理的重要依据。”李迎春建议,大学生应签订实习协议,至少要对实习期内实习时间、实习报酬、实习过程中发生伤亡的处理、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等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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