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单位可根据需要进行调岗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比如,工作岗位,既是员工工作内容的重要体现形式,也是员工决定是否签约的重要依据。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在签约后随意变更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应当满足两个条件:1.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2.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基本案情】

李某2006年就职某日资公司,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职位为销售主管,月薪为5000元。合同同时约定,公司可以视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员工必须服从,且薪随岗变。

2008年,公司效益出现下滑,决定缩编管理岗位,在此情况下,2008年4月5日,公司向李某发出了书面调岗通知,表明由于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所以决定将李某的职位调整为一般的销售人员,薪水降为3000元。

对此,李某十分不满,他一方面坚持正常上班,一方面多次找公司领导理论,并表示调岗后其工作内容和性质均未发生实质变化,因此,要求公司撤销调岗决定。但由于公司坚持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双方协商无果,2008年6月5日,李某向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撤销公司的调岗决定,双方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并补偿4月和5月的工资损失。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公司未经李某同意不得变更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单方作出的调岗决定无效,裁决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企业是否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变化和工作需要单方自主变更劳动合同。实务中很多企业和本案中的公司一样,在劳动合同的变更方面存在一个误区,认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管理权,要怎么安排员工和调换员工岗位都是企业自己的事,别人无权干涉,员工也必须服从。事实却并非如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规定的企业有权单方变更的情形之外,企业要变更劳动合同,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否则变更无效。

实务中,由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协商变更很难达成一致,所以很多企业往往通过劳动合同将这种事后的协商变成事前的协商,约定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情形。但这种约定必须明确和具体,才能合法有效,要使劳动者能够预知到某种具体情形出现后,其工作岗位将发生变化以及如何变化。像本案那样仅作出笼统的约定,这样的条款由于约定不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企业据此作出的调岗决定也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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