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张兰(化名)大学毕业后就在H公司工作,至今已工作了8年。2009年1月初张兰因腰疼难忍去医院就诊,经检查确诊为腰椎间盘突出,需住院治疗。张兰向单位请假,可是单位说最多只能给她两个月的治疗期。两个月后张兰出院了,领导根据她的情况安排她到公司资料室上班。不料一个月后,即4月3日张兰旧病复发,又住院治疗20多天才出院。出院后当她再次要求上班时公司就不同意了而且书面通知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关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能解除张兰的劳动合同吗﹖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解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医疗期能否由企业说了算﹖张兰的医疗期到底应多长﹖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什么是医疗期呢?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根据两个因素来确定:一是本人的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二是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具体的医疗期长度如下:(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本案中,张兰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均为8年,因此,其医疗期应为6个月,而不是两个月。而且即使其医疗期满了,如果她不能从事原工作,单位还要另行安排工作,还不能从事的,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提醒用人单位注意,不是劳动者患病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也不是由单位说了算的,解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也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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