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老职工有特殊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5项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祁美花原来是云南省中医院的临时工,1986年进单位,在清洁、护理岗位上干了20多年。2008年,52岁的祁美花准备办理退休,却收到云南省中医院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一纸书面通知。
"这22年来,工作中我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中医院为何突然终止合同?"被单位无情开排,祁美花非常伤心。她与单位协商,单位负责人却说:"你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单位有权解雇你,同时会补偿你1.8万元。"祁美花不同意单位给她的低价补偿金,为讨说法,2008年3月21日,她向五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五华区劳动仲裁委以仲裁内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不予受理。当年4月2日,她一纸诉状告到了五华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表示,此类诉讼必须走劳动仲裁的程序。于是她申请了撤诉,再次向五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五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2008年7月4日,祁美花再次向五华区人民法院起诉。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判决她与云南省中医院的劳动关系存续;云南省中医院在判决生效的5日内为她办理退休手续,并交纳养老保险等费用。
云南省中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法院二审认为,祁美花以同一事实、同一被告,又以近似的诉求向人民法院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祁美花于是想到了向检察院提出申诉。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审理了案件材料,详细地了解相关情况,到法院调取卷宗、庭审笔录。检察官姚磊发现二审裁判存在问题,"祁美花第一次起诉,人民法院没有进行实体审理,她申请撤诉,五华区人民法院是裁定准许她撤诉。该案子第二次起诉,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该案最后在二审法院重新审理,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由云南省中医院赔偿祁美花4万元。"是检察官帮我纠正了这个错误判决,还我一个公道。"日前,祁美花为感激检察官姚磊,送上了锦旗,上面写着:"为民申冤的好检察官"。
一般情况下,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关系。但针对工龄比较长且将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职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检察官建议,如果遇上和祁美花同样的遭遇,应当先跟单位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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