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如果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等与新单位建立特殊劳动关系后,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是否也适用上述规定,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呢?
典型案例
王某系本市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2008年3月1日进入上海某餐饮公司从事点心师、厨师、服务员和花匠等工作。正式入职后,双方始终未曾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王某每月工资为人民币1800元,以现金加签收的形式发放。2010年6月10日,餐饮公司口头辞退了王某。王某不服,依法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餐饮公司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198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200元。
仲裁裁决
本案庭审过程中,餐饮公司提出由于王某的技能水平差,故公司于2010年6月10日决定将王某辞退,但因王某是协保人员,双方建立的是特殊劳动关系,故其无需支付赔偿金,也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最终,劳动仲裁做出裁决,对王某所有的申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案例解析
本案是一起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追索双倍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劳动争议,其特殊之处在于争议双方形成的是特殊劳动关系。那么什么是特殊劳动关系,其与标准劳动关系又有何不同呢?
所谓特殊劳动关系是指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例如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停薪留职人员等与新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就是特殊劳动关系。
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特殊劳动关系只部分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只参照执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这三项劳动标准。诸如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带薪年休假等等,由于上述各类标准既不属于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劳动标准,也不属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均不适用于特殊劳动关系。
回到本案,双方建立的是特殊劳动关系。现王某与餐饮公司未就双倍工资差额和终结特殊劳动关系后的赔偿事宜做出过任何约定,所以王某要求餐饮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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