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内公司搬迁员工可获补偿吗

【深圳商报讯】(记者 贾少强 通讯员 谭晓燕)前段时间,沙头角某制衣厂因租赁厂房将拆除,拟搬迁到梅林,厂方承诺工厂搬迁后所有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如果同意随厂去梅林的员工到工厂新址后将提供1000元的奖励,考虑到在沙头角安家的员工如果不愿随厂搬迁,员工可以向厂方提出辞工,工厂将协助该部分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并即时结清所有工资。
当时该厂有员工100余人,其中31名员工表示不愿随厂搬迁,该部分员工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与厂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到区信访大厅集体上访,反映其诉求,并且当时情绪比较激动。
区信访大厅的劳动信访办受理后即时介入处置,考虑到来访人情绪比较激动,先由专业社工深入到来访人中间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并逐个安扶来访人的情绪,让来访人在理性思维状态下反映其真实诉求。同时让员工选出代表,立即通知厂方负责人前来协助处理员工集体来访事宜,并组织劳资双方协商调解解决双方的劳动争议。厂方认为工厂在深圳市内搬迁不属变更劳动合同范畴,对随迁员工的奖励属企业内部管理的内容,其行为并无违反国家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员工提出的诉求是无理取闹,并要求员工立即复工,否则将按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员工代表认为其《劳动合同书》中的工作地点就在盐田,且单位在搬迁前一周才通知大家要搬迁,这就是变更了合同地点,并且也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大家要搬迁,所以要对员工按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资双方各自陈述的情况,劳动信访办调解工作人员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逐一按劳动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双方进行了细心宣讲,并耐心向员工代表解释深圳市内变更工作地点不属于合同变更的范畴,所以其提出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没有法理依据。但考虑到工厂突然搬迁后,也给这部分员工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员工又面临着重新找工作的问题,劳动部门工作人员又积极做厂方的工作,动员厂方考虑其为工厂服务多年的因素,作为一个有社会责任的企业能否法外给这部分员工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助。
经多轮的解释和组织劳资双方协商,最后厂方采纳了劳动部门的意见,同意按工作年限给每名员工按200元至1000元不等的金额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共补助人民币60519元,员工也同意接受这一方案,并表示马上回厂复工。通过劳动部门的调解,劳资双方的矛盾及时得到了化解,员工的情绪得到了平息,工厂的正常生产秩序也得到了恢复,达到了劳资双方和谐双赢的目标。
律师评论:为什么员工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厂方不同意支付?原因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用人单位搬迁员工解除合同做了一个指导性的意见。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指导意见的意思是用人单位搬迁只要不超出深圳市范围(包括罗湖、福田、盐田、南山、宝安、龙岗、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劳动者不愿意随迁提出解除合同的,不能获得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搬迁到深圳市外,比如惠州、东莞,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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