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收费也要符合《劳动法》

日前,菏泽一印刷厂的下岗职工卞某向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反映道:“我是环宇包装厂的职工,现在请长假未上班,养老保险由个人全额交纳,但单位每月却取100元的保险管理费,我认为此项收费很不合理,请政府帮助处理。”
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的批件后,对卞某反映的这一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2010年7月,菏泽包装印刷总厂对离岗人员出台了管理规定,对停薪留职人员每年加收1200元的管理费,并在2010年8月开始执行。
该单位出台此项规定,缘于两条理由。一是停薪留职人员都已自谋职业,有的与其他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有的自己成为老板,单位多次劝其上岗或调离,可职工们自愿在单位挂靠,保险费由本人全额缴纳,不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二是单位规定离岗人员每年1-3月份交清上半年的各项保险费,7-9月份交清全年的保险费。但是,有的职工通讯及家庭住址变迁,没有及时告知单位,长时间无法取得联系,造成保险费迟延缴纳。还有些职工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迟缴纳,有的甚至欠缴两三年的保险费。单位劳资人员一年打电话数十次,经常去家中做工作,给工作造成很大困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单位下岗职工多,如果下岗职工迟交保险费,确实与单位造成很大的麻烦。但是,菏泽包装印刷总厂收取离岗人员每月100元管理费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人员宣讲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该单位已经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单位劳资负责人表示,将违规收取的费用全额退还给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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