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某公司职工,今年5月,王某上班时违反公司规定,违章操作,以致损坏机器,给公司造成了上万元的损失。几天后,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双方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王某提出自己今年的年休假还未休,单位应支付自己未休年休假工资,但该公司认为,王某是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双方发生纠纷,王某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审理后,依法支持了王某的申诉请求。
评析:《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可见,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是享受年休假的唯一条件。同时,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双方的劳动合同无论基于什么原因解除或者终止都不得影响该权利的行使,即使职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也享有休年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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