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的派遣合同, 只干了一年多就被解聘怎么办?

问:我经过公司B的严格的招聘程序,于2007年5月收到公司B的录用通知书,担任×××的岗位,并于7月正式去公司报到。签订劳动合同时,才得知是与第三方外企中介A签订劳动合同,公司B的人事解释说公司的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都是与外企中介A签订,属于人事外包行为。由于我当时已与上一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别无他选的情况下与外企中介A签订了劳动合同。为期三年。

2008年10月,在没有任何协商下,我接收到了公司B的人事经理签字的劳动合同终止协议,责令我于第二天办理离职手续,并拒绝我在B公司继续工作。两天后又收到了A公司的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由于工作性质的关系,我经常在双休日在外出差,出差期间没有任何出差津贴。每周还必须多次加班参加指定的会议。在此期间,公司从未支付任何加班费,甚于工资条中没有加班费这一栏。因此,我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事项如下:

1.继续履行与外企中介A于2007年7月签订的劳动合同

2.确立与公司B的事实劳动关系,补偿自2008年2月起的双倍工资

3. 裁决被诉人支付从2007年7月到2008年10月的加班费

请问:我这样的请求行吗?

答:据你所述,显然你和A公司属于劳动关系,而与B公司是劳务关系。劳动派遣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用工形式,因此,你与两公司之间的关系受法律保护,不能随意变更。所以,你无权要求与B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并支付双倍工资,这一请求也不会得到法律支持;既然你与A公司属于劳动关系,如果没有法定情形,该公司无权以你被退回为由,解除你的劳动合同,所以你可以追究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要求继续履行并赔偿被违法解除合同期间的损失,在你为被派遣到其他单位期间,该公司应当按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你的报酬。因此,你的第一个请求是合法的,应当会得到支持。至于加班费问题,依法是由用工单位即B公司支付,所以,你可以要求该公司支付加班报酬。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用工单位将你无理退回、不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合同,均属违法,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二者的行为均损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两单位应对你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你可以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同时告上法庭(仲裁机构),要求二单位连带承担你的损失,万不可遗漏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诉讼波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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