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车某毕业于某重点大学,于2008年10月25日应聘到广州市番禺某广告有限公司,职位是设计员,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4000元,并约定以年总工资的15%作为年终奖金,春节前一次性发放。车某工作一年后,发现公司没有按劳动合同中关于年终奖的约定履行义务,便向公司要求支付年终奖金。公司以另有规章制度的规定年终奖应当根据员工个人表现和公司经营情况来发放,由于车某工作表现不好且公司的盈利未达到预期目标,因此其不符合发放的条件。车某不接受公司的观点,于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发年终奖金。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劳动者要求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约定的,应当予以支持,既然车某请求适用劳动合同,应当得到支持。请问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是否正确?
律师说法
本报记者采访了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郑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是规章制度规定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应当以哪种作为认定的依据。
郑律师指出,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是公司管理的重要方式,但规章制度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里规定的很多内容适用于全体劳动者,且制定一般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只需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即可。而劳动合同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的,只约束公司与劳动者。当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处理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当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发生冲突时,劳动者要求适用合同,应当优先适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而不是规章制度的规定。也就是说,当规章制度规定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劳动者有选择适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的权利。法律并没有直接对奖金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时,公司可以自主确定年终奖是否发放和如何发放等。但是当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或者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应当发放奖金的,则属于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不按规定或约定履行,则会构成违法。本案中,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如何发放年终奖,双方都要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车某请求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约定的,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年终奖金,车某的要求应当得到支持。所以仲裁委的做法是正确的。
郑律师还指出,如果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对同一问题做出不同的规定,会导致管理上的混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公司应当保持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一致。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