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木料锯不动而将正在带电运转的电锯往后拔,致使脚趾被未抓握住的电锯锯断。受害人彭某在索赔未果后将房主严某及雇主徐某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判决雇主徐某赔偿彭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9402.49元。
2009年7月,严某因其房屋阁楼装修需请人做木工活,经人介绍认识了徐某,并将该装修工程交由徐某承揽。徐某承揽后,雇请了彭某做工。7月10日,彭某在用徐某提供的电锯锯木料时,木料突然锯不动,其想往后把锯子拔出来,因未握住电锯,致使还在转动的电锯拔拉到其脚上,造成其右足四个趾被锯断。后经住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10136.79元。2009年10月16日,经鉴定彭某为伤残九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其雇请彭某做事,其与彭某系雇佣关系,徐某是雇主,彭某是雇员。对彭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损失,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彭某在未断电的情况下往后拉电锯,属不正常带电危险操作,其对事故的发生是有重大过失的,可减轻徐某的赔偿责任。房主严某将装修阁楼的木工活交由被告徐某完成,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因此其对彭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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