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崇明赴日打工仔靠复印件讨回超收钱款

经上海秋田劳务有限公司和上海宇振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中介,一些崇明有手艺的小伙,在付出不菲的中介费和保证金后“东渡留洋”。而当众打工仔发觉被多收钱款后,即与中介单位交涉,还向法院起诉要求秋田公司返还人民币2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宇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秋田公司返还高辉等7人各2000元。
2005年8月下旬至同年10月中旬,高辉等10名崇明籍打工仔,先后通过秋田公司与宇振公司签订《赴日本研修中介(派遣)服务协议书》,约定由宇振公司为高辉等人赴日本研修提供中介服务;中介费每人2.5万元,保证金1万元。高辉等人付款后赴日本3年,期满后于2009年年初回国。
高辉等人支付了钱款到了日本,从其他赴日人员口中得知被中介公司超额收费,遂向秋田公司和宇振公司交涉要求退还被多收款项。2009年1月6日,秋田公司和宇振公司达成了会谈记录,会谈主要内容为高辉等10人研修生在赴日前,由秋田公司超额收取的费用每人4000元,由两家公司各退还2000元。之后,宇振公司按约退还了高辉等人各2000元及保证金。2009年10月上旬,高辉等9人(其中2人作撤诉处理)分别起诉称,秋田公司至今未按会谈纪要返还多收的钱款,要求法院判令秋田公司各归还每人2000元,而宇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还提供了两家公司在2009年1月6日,会谈记录复印件文本。
法庭上,宇振公司辩称,按照《赴日本研修中介(派遣)服务协议书》,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且没有与秋田公司达成过退款协议。认为公司所退还的2000元,是为了平息高辉等人研修期满不肯回国的纠纷。秋田公司没有出庭应诉,但提供了书面答辩称,从未与宇振公司签订过会谈记录或其他形式的退款承诺书,也不存在超额收取费用的事实,相反高辉等人还拖欠公司的费用。两家公司均不同意高辉等人的所请。
法院认为,高辉等人提供的会谈记录系复印件,属瑕疵证据。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分析,高辉等人在日本研修结束后不肯回国,是为了解决退款事宜。宇振公司在庭审中自认,为了让高辉等人回国,经协商后通过宇振公司在日本的合作方,承诺高辉等人回国后解决退款。高辉等人通过上述合作方得到两家公司的会谈记录复印件,打工仔在起诉中的陈述系真实可信的,且宇振公司退款与该证据能够互相印证。两家公司虽对上述证据作否认,却没有就否认的观点提供证据予以反证明,而根据会谈记录的内容,宇振公司并无承诺替秋田公司的退款承担连带责任,遂法院作出了由秋田公司予承担以返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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