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制订规章制度的程序性要求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为加强人事管理,在本单位实施的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准则。包括劳动人事,会计财务,市场销售等方面。从企业管理角度而言,是对企业不特定的员工进行约束的规范性文件。其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是规范企业运作,保障企业的合法化,规范化的运转;

第二,促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率,提高企业效益;

第三,预防和节制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减少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的隐患。

规章知道作为企业实行自主管理的重要规范,我国目前尚无专门关于用人单位规章知道的法律。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知道的通知》(劳部发[1997]338号明文规定了其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支付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

在《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下,企业规章制度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部分,主要是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二是不属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部分,主要是日常管理、生产工艺、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前者是劳动合同法严格调整的范围,企业应当特别注意,特别是绩效考核、薪资岗位管理和休假福利管理最为重要。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能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要分清情况,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及政策规定,并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作为有效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以下的一些条件:

第一,规章制度的规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二,规章制度的规定要具有公平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应该从每个企业的具体实际、岗位特征、职务因素、和员工表现等情况做具体分析。

第三,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劳动合同法除了在实体方面对规章制度作出约束之外,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进行了特别的规定。也就是一方面要经过民主程序,另一方面要经过公示程序。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具体法定程序要求:

1、民主程序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纳入此程序的规章内容只适用于特定内容,亦即上述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规章制度民主参与的主体明确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以及工会或职工代表。分别在讨论和协商阶段参与;最终由企业按照与劳动者和工会协商的意见,最终确定。而要完成这些民主程序,企业必须前置性的存在以下组织及相关制度:一是职工代表大会;二是工会,工会法对此有明确的要求;三是平等协商制度。

2、公示程序

一个规章制度,及时在内容和其他方面都合法,而没有公示,不会得到仲裁员和法官的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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