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工严重违纪 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张某于2004年8月到苍山县某超市做收银员,2009年5月,单位发现其多次利用工作之便给自己的会员卡积分,6月20日,单位以“严重违反单位纪律”为由将其辞退。张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但认为超市不能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她现在怀有身孕,属于特殊保护时期。双方协商未果,张某最后提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法律对女工“三期”内的保护并不是无限的、无原则的,而是有范围、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倘若女工在“三期”内,不是因为《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中规定的情形,而是因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本案中,超市有明文规定,“超市员工私自用会员卡积分”属于严重违纪。张某认为自己处在怀孕期,享受特殊保护,超市无权解除她的劳动合同是不对的。由此,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张某要求超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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