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怀孕受保护

     就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本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当事人张兰发现自己怀孕,根据其身体状况医生开出病假单,并建议其休息。就在本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当事人休息后重新回到单位准备上班时获知,单位竟以严重违反厂规、厂纪将其开除。因不服单位的开除决定,本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当事人将单位诉至法院。近日,法院本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例一审认为,女职工孕期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遂依法判决被告单位恢复与本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当事人的劳动关系。

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温明律师 评析:
   对于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一般都认为是比较麻烦和敏感的问题。但涉及到女职工在“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通过上述两个案例还是比较典型的体现出来了。我国劳动立法上,对在“三期”的女职工的保护是具有倾向性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除外。”本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例中,本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当事人在孕期请病假,是享受医疗期的,不以单位批准为前提。因此单位认定其旷工是不成立的。另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随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多少自动延续到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因此,本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例中,本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当事人在合同即将到期前发现怀孕,则劳动关系需顺延至她三期结束。
   并不是说,女职工在“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是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女职工只要确实存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所列“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情形的,用人单位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赔偿。但用人单位因三期女员工严重违纪或造成重大损害而解雇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用人单位要证明存在严重违纪或重大损害的实际行为;二、用人单位要有合法有效并公示过的规章制度作为相关依据。
   很多用人单位对“三期”女职工很不满,去医院做检查,产假期限长达3-4个月,哺乳期的工作时间缩短,给工作带来了诸多的低效和不便。所以单位可能会想办法对女职工调岗降薪,或像案例二那样制造违纪情况等等,以达到逼迫员工自己离职或“合法解雇”因此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目的。其实,用人单位这样的做法不仅有损公司形象并且反而给公司带来诉讼的牵累,是得不偿失的。建议用人单位在对“三期”女职工的管理上,不仅适用公司的管理制度,也要给予员工适当的人性化关怀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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