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解除后,仍以旅游大巴司机开车违章导致旅客受伤及迟到上客等为由扣留其押金不还,北京京城百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将司机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无须返还司机押金1万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0元。2011年11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10年初王先生入职百应旅行社任司机一职,负责驾驶旅游客车接送旅行团,在职期间单位向其收取了1万元的押金。2011年中,百应旅行社以王先生在接待温州旅行团的过程中迟到造成该团未完成既定行程,驾驶途中无故紧急刹车,导致乘客受伤,为该旅行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丧失商业信誉为由,开除了王先生,未向王先生返还押金。
王先生认为,单位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支持了王先生的申请请求。百应旅行社对该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不予退还该押金、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禁止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或要求提供担保,旅行社收取王先生押金的行为显属违法,应当返还;旅行社也不能证明王先生曾存在失职行为,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仍应向王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旅行社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