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单位聚餐发生口角 职工自杀单位也担责

参加单位聚餐时与同事发生口角
职工归途中自杀单位也担责
张某在单位聚餐时与同事发生口角,在回去的路上因情绪激动等原因投河自尽死亡。张某的父母以管理失职及侵权为由分别将张某所在的某餐厅原投资人李某、王某及言语刺激张某投河的餐厅经理宋某共同诉至法院。
张某是密云某餐厅员工。该餐厅以庆佳节为由,组织所有员工集体聚餐。聚餐中,因工作摩擦大家不欢而散。张某在餐厅经理宋某及另外两名同事的陪同下回员工宿舍。
归途中,张某一再表示自己没有活下去的希望,想自杀,宋某反复劝说无效,最终怒道:“那你就去死吧!”张某遂起身投河。宋某及其同事连忙报警,但张某被救上岸后已经溺水身亡。
事发后,餐厅与张某的父母签订了补偿协议书,约定:张某投河自尽一事与餐厅无关,但出于人道主义精神,餐厅一次性自愿补偿张某父母抚恤金及火化费共计4万元整。随后将4万元交付给张某父母。
但张某父母仍将餐厅及宋某诉至密云法院,除已收到的4万元补偿款外,索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0357.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其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但餐厅作为聚会的组织者,应对其员工醉酒后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宋某与张某一同离开,作为同行者,对于张某醉酒后不稳定的情绪,理应给予更多注意,而不应进行言语刺激,故应对张某溺死的后果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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