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不是“挡箭牌”

运输公司的经营模式一般是把车辆承包给他人,而这些承包人再聘用司机进行经营。一些承包人为逃避应担的法律责任,往往不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口头约定。其实,这样做结果往往适得其反———

张某是保定市一名农民,学得一身驾驶技术,便想到城里闯一闯。2007年9月,他通过朋友得知石家庄市某运输公司招聘大客车司机,便只身前来应聘。

他感到很幸运第一次面试就被聘用。承包人孙某告诉他,他被分配运行石家庄至成都客运班线,每月平均跑车7.5趟,每趟工资500元,平均每月工资3750元,并从每趟工资中扣留200元作为行业风险抵押金。这时,张某想起朋友嘱咐,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孙某有点不耐烦地说:“我这里从来不签书面合同,你要是不相信我就到别处去吧。”张某觉得找份工作不容易,而且尽管跑长途挺辛苦的,但老板给的工资也不算低,就答应了。

从此,张某就成了这家运输公司的司机,不分白天黑天,千里奔驰在石家庄和成都之间。这样干了一年多,张某都能如约领到工资,这增加了他对孙某的信任,正当他准备继续干下去时,2008年11月,孙某突然通知张某今后不要来上班了。张某要求退还5000元押金。运输公司以这笔押金是行业风险抵押金为由,拒不退还。无奈之下,张某不得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运输公司支付未签合同期间双倍工资37500元,退还押金5000元,并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支付给劳动者赔偿金,最终,作出裁决支持张某的请求。

某客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客车已承包给他人经营,张某是由承包人孙某雇用的司机,其与张某无劳动关系,且不存在强行扣留押金的事实,仲裁委员会裁决错误,请求法院重新判决。后经法院调解,张某与某运输公司达成协议,由孙某退还张某押金5000元,并赔付张某损失5000元,共计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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