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这是《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改制、转制的速度加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带来的经济补偿纠纷也大量涌现。仅某市的统计2000年上半年受理的劳动仲裁案件中70%都是涉及经济补偿问题。这类案件涉及人多,金额又大,常常给社会安定带来不稳定因素。究其主要原因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应进行经济补偿的情况不熟悉。那么劳动者应享受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况有哪些呢?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九十一条对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原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又对这一问题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明确了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前提和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及经济补偿金的列支渠道等。从劳动合同管理的整个过程来看,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环节。
    ——劳动合同履行环节。
    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符合《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一)至(三)项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时,必须给予劳动者以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解除环节。
    由于客观原因或劳动合同一方的原因,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劳动法》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都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条件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是指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87号)中的有关规定;即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仍应执行其中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合同制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
    职工提出调动、转移工作单位,应当在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再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向职工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此可以得出给予劳动者补偿的情形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由于用人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妁经济补偿:  这种情形可分为二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故意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在落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时,用人单位还应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二是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或因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或是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若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观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一方,并且属于劳动者故意的主观故意行为,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给予经济补偿。
    2.由于劳动者自身非主观原因导致的经济补偿  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尽管这类原因不属于劳动者的主观原因导致的,用人单位也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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