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本上老板签字 印证员工劳动时间

公司以员工是不辞而别,而员工则认为公司让自己离开。涉及到公司该不该支付员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服劳动仲裁委裁决的上海某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示公司)把昔日的员工小沈告上法院,要求不履行劳动仲裁委的裁决。近日,静安法院以在小沈笔记本上有该公司老板的签名字迹,确认了小沈在该公司劳动时间,判决由该展示公司支付小沈从2009年4月2日至11月30日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3800元;支付小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175元。
2009年,小沈进入该展示公司工作,担任设计师职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11月30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次月10日,小沈以劳动纠纷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获劳动裁决的认可由该展示公司支付小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38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3400元;并为小沈补办退工手续,退工日期为2009年11月30日。
2010年2月,该展示公司向法院起诉称,从2009年5月至11月小沈在公司担任平面设计师,月薪人民币1900元,同年11月小沈不辞而别。该公司认为自小沈进入公司后,公司多次与他磋商签订劳动合同,然小沈一直要求“三金”中个人承担部分要公司承担,导致合同迟迟未能签订。请求判决不支持劳动仲裁的裁决内容。
法庭上,小沈辩称于3月19日进公司担任设计师工作,每月薪水从2009年3月19日至5月18日,是每月2500元,之后为3400元。认为在自己提供的笔记本上,有该展示公司老板在3月19日的签名字迹,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建立是从3月19日起。还提供一组活动照片及从网上下载复旦大学的官方报道“复旦大学2009年第一期校友导师计划正式启动”,该活动时间是2009年3月27日,图片后的背景板为自己设计,还有4月的考勤卡,来证明自己进入公司时间。认为导致劳动合同未签署责任在公司,一直借故拖延不签。
展示公司针对小沈所出示的证据表示,小沈网上下载的内容,应该提供原物件,或与原物件一致的复印件;涉及公司老总给他的笔记本签字,但未署日期;认为即使说是当时写的时间,也不能证明小沈入职时间,另对考勤卡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在小沈提供笔记本扉页上,有展示公司老总题字的小沈名字及日期,而从现有证据看该公司老总,至少不属于社会名流,一般情况下在无特定情形、特定关系下,不会为他人题字;或者说小沈也不会要求该老总为自己题字。考虑到小沈恰恰是该公司员工,也就与公司老总有了特定关系,也能解释得通公司老总为小沈题字了。法院可以相信公司老总为小沈题字,是因为题字该日小沈已是公司的员工。小沈为证明进入公司的时间,还提供了其他诸多证据,尽管这些证据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瑕疵,然这些证据串通起来却能相互印证。涉及到小沈具体每月收入为多少?双方说法不一,公司认为公司规模小,每月现金发放1900元由小沈领取,却不能提供小沈领取该款项的凭证,然付款要收款人提供收到凭证,这属普通性的常识问题。考虑到该展示公司无法提供是小沈拒绝签署劳动合同和主动辞职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该展示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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