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跳槽,需要承担责任,聘用他的用人单位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2月份,关某进入开发区某科技发展公司,成为一名工程师,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为了培养业务骨干,公司将关某送到上海,进行了3个月的技 术培训。归来后,由于技术上有了很大提高,在朋友的介绍下,关某找到另一家薪资待遇更好的公司。随后,关某向原公司辞职,口头解除了劳动合同。未等公司答复,关某便不辞而别,跳槽到第二家公司,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关某离开后,给原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公司与关某现在的公司协商,被现在的公司以 “已与关某签订了合同”为由拒绝了。无奈,原公司将关某及其现在所属的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塘沽津港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认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关某在未与用人单位达成劳动合约解除的前提下自行离开,双方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关某依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关某应承担因其违法解除合同而给公司造成的实际生产和经营损失。对于关某是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现在的用人单位没有作 初步审查,就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关某,侵害了原公司的合法权益,并致其造成经济损失,所以原公司可以以关某及其用人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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