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在某大厦工程部任水暖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3日至2008年4月2日。合同到期后,韩某仍在该大厦工程部工作。2008年12月22日,韩某提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后韩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大厦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元以及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2009年6月8日,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大厦向韩某支付2008年5月3日至2008年12月2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67.43元。现该大厦不服该裁决书,认为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主要原因系韩某拒绝,故不同意支付。
韩某辩称:其与某大厦建立及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属实,期间确在某大厦工程部任水暖工。但是,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大厦从未找他续签过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本案焦点系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应由谁负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大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在2008年6、7月间曾经接到过某大厦人事部的电话,通知韩某所在的工程部去签合同,将此通知转达给了韩某。
兆君律师事务所陈芳律师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008年4月2日,某大厦与韩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韩某仍在该大厦工作,双方应当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证人虽证实某大厦曾通知韩某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但对于韩某不予续签的情况,某大厦仍应负有提示韩某续签的义务。可直到2008年12月22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某大厦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此义务。所以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某大厦承担,应由其依法支付韩某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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