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以来,很多单位由于重组,业绩等许多原因要求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细心的人会发现,大多数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还会要求员工签署一份竞业禁止协议或者在合同中增加竞业禁止条款。但是,由此而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一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成为了广大纳税人困惑的问题。
观点由于《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就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何纳税,国家并未出台配套政策予以明确,因此有了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观点: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的规定,将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观点:应以《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和《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7号)作为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缴纳个税的依据。
评析至今为止,“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尚处于法律适用真空地带。笔者认为,对税收处理的盲点事项,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参照与此款项立法精神最为相近款项的税收政策来处理。
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1]15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可以计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中,按上述两个文件计征个人所得税呢?这可从对相关政策的梳理中得出答案。
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对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个税缴纳问题予以明确,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又联合出台了财税[2001]57号文件对[1999]178号文件予以补充。由于在上述两个税收文件制定时,劳动法律法规并无"竞业限制补偿金"概念,故两文件中未明确提及经济补偿收入中包括“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财税[2001]57号文件中,对经济补偿收入的范围作了开放式规定,不仅包括经济补偿金,还包括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该规定为类似事项的税收适用提供了依据。为此,“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可作为经济补偿金中的“其他补助费用”。而且,采用“工资、薪金”项目对“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计算个税,既可避免取得较少补偿金并未能再次就业的劳动者承担过重的税收负担,同时,由于“工资、薪金"项目是超额累进税率,也能对获得较高补偿金的劳动者适用高税率,实现税收公平。
案例一、一次性领取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
王先生系北京市某外企技工,已在该公司工作5年,2008年9月因受金融危机影响,公司经营不景气,王先生被裁员,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0000元,同时王先生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补偿协议》,取得竞业限制补偿金80000元,对该款项双方约定一次性支付。
计算王先生应交个人所得税时,可将8000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 作为“其他补助费用”并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0元中,合计180000元计算个税。2007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9867元,在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内即39867×3=119601(元)以内可以免征个税,超过部分除以王先生的工作年限5年,以“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税。
应交个税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总收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个人所得税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
计算过程为:(180000-39867×3)÷5-2000=10079.80(元)10079.80×20%-375=1640.96(元)(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375)应交全部个税:1640.6×5=8204.0(元)。
二、分月领取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
对分月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如果企业能合理预计劳动者将取得全部竞业限制补偿金,则按上述一次性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方式计算应代扣代缴的全部个人所得税,再将该个税分摊至各月,待每月实际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时再代扣代缴。
仍以王先生为例,如果他与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分2年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即每月支付80000÷24=3333.33(元)。则公司在2年竞业限制期内共应代扣代缴王先生个税总额同上,即8204.80元,分摊至每月为8204.80÷24=341.87(元),也就是说,公司在每月支付王先生3333.33元竞业限制补偿金时,应代扣代缴王先生个人所得税341.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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