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从1998年始就一直在某单位做临时工,2008年1月,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至2009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曲某和单位协商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单位不同意,但曲某一直在原单位从事原工作。今年初,曲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自己该怎么办?
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该单位不与曲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该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因此,从200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至今这段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曲某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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