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合同员工辞职提申诉 工资难确认应按最低标准赔付

因为用人单位一直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张先生来到仲裁要求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张先生申请的赔付标准是按照现行工资每月2000元,但用人单位却表示,之前新到岗人员通知中记载,张某试用期工资每月1000元,并表示双方已经没有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工资标准都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是否赔付和赔付的工资基数呢?

职工入职近一年未签合同提申诉

张先生2008年7月1日到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作,该公司建立一个网站,由其担任网络部经理,转正后每月发给他工资2000元。张先生介绍,入职至今,单位从未与他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没按照实际工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无奈只能于2009年6月17日提出辞职。并向仲裁部门申请,要求单位支付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6月17日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2000元。

2008年7月某劳务派遣公司出具的新到岗人员通知中记载,张先生试用期为2008年7月1日至9月1日,试用期间工资1000元/月。该公司称其已按1000元标准支付张某2008年7月、8月工资。张先生否认自己曾在新到岗人员通知书上签字,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2009年6月17日,张先生以公司未严格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同年6月22日张先生将网络部电脑、电脑资料、老网站、新网站交接,交接单上均有总经理签字。

未曾约定试用期终止关系无法据

2008年8月29日,该公司以张先生在网络业务部试用期间无法认同公司制度为由,向张先生发出解聘通知,双方协商于2008年8月31日终止劳动试用关系。2008年9月1日起至2009年6月,该公司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张先生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对此,该公司表示,自双方终止试用关系后即与张某协商兼职管理公司网站的相关事宜,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4小时,公司只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但对此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而张先生则对该公司的上述事实均予以否认,并表示2008年9月1日起一直在该公司上班,每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并有本人与法定代表人对话的录音资料为证,其中内容除工资标准外,还包含张某入职时间、保险费缴纳等。

北京市宣武区劳动仲裁委仲裁员莫千科介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该劳务派遣公司自2008年7月1日张某入职后,未与其签订过劳动合同,未书面约定过试用期,故主张双方已终止劳动试用关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仲裁委不予采纳。无论兼职或全职,双方对于张先生此间一直在该公司从事网站维护及管理工作并由该公司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事实均认可,据此仲裁委可以认定此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公司应自招用张某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该公司违反法律规定,除每月已支付工资外,还应按每月二倍的工资标准补足其差额。

工资标准难确定按最低工资计算

对于工资标准,张某对该公司提供的《新岗人员通知》中本人签字不予认可,从而否认其中对工资1000元/月的约定,同时,该公司对张某提供的录音资料中2000元/月工资标准予以否认。双方均未提供证据,宣武区仲载委裁决某劳务派遣公司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张某提供的录音资料证明其工资2000元,劳务派遣公司予以否认。该录音资料中,张某先后十多次提到其工资标准系2000元,但该公司也未明确表示认可,张某未提供其他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并结合其他证据,确认其真实性,但效力低于书证、物证。仲裁委不能仅以此录音资料确认其工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仲裁部门提醒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依法注重证据收集,确保自身权利得到法律保护。(午报记者 闵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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