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9年不安置职工 被判补偿15000余元

公司改制后,九年不安置职工,并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日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劳动争议纠纷,判决被告工业用布公司支付与原告张老三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款15000余元,并支付张老三待岗工资27000余元。
张老三于1979年进入布厂工作,1993年布厂并入帆布公司,张老三于1993年6月进帆布公司工作。2000年6月工业用布公司成立后,张老三由帆布公司转入该公司工作。进入工业用布公司后,工业用布公司一直未给张老三安排工作,张老三待岗在家,2009年9月22日,工业用布公司向张老三下发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将原告的档案材料移送至市劳动保障事务服务中心,2010年10月1日对张老三的基本保险予以了停保。张老三不服工业用布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原告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张老三不服仲裁委的决定,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工业用布公司于2000年6月成立,原告即由帆布有限责任公司转入被告处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进入被告后,被告一直未给原告安排工作,原告也一直待岗在家,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未能上班是哪一方的责任,故原告对其权利受侵害的时间应当从2009年9月被告向其下发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之日起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自进入被告至解除劳动合同止相应的待岗工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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