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分析

“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该制度”),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律师理解,适用该制度的法定条件包括:

1、法定条件一:用人单位(包括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法定条件二: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过错的解除情形)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劳动者无过错的解除情形)规定的情形;

3、法定条件三: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4、法定条件四:劳动者未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法定条件五:2008年01月01日以后首次签订或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

结合上述分析,在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2项规定的情形前提下,当第二次(此处指“续订”的情形,下同;以下“第一次”、“第二次”,均自2008年01月01日以后首次签订或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起算)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时,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未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此时已经丧失拒绝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包括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的选择权了。也就是说,实质上,用人单位形式选择权的机会可能只有一次,即,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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