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该制度”),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律师理解,适用该制度的法定条件包括:
1、法定条件一:用人单位(包括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法定条件二: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过错的解除情形)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劳动者无过错的解除情形)规定的情形;
3、法定条件三: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4、法定条件四:劳动者未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法定条件五:2008年01月01日以后首次签订或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
结合上述分析,在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2项规定的情形前提下,当第二次(此处指“续订”的情形,下同;以下“第一次”、“第二次”,均自2008年01月01日以后首次签订或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起算)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时,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未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此时已经丧失拒绝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包括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的选择权了。也就是说,实质上,用人单位形式选择权的机会可能只有一次,即,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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