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万平原是一家国有中型企业的技术工人,1998年底,万平向单位申请退休,由儿子万红顶职。获批准后,因自身有技术,万平没有赋闲在家,被另一家企业看中,将万平聘用。但聘用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万平在该企业一直干到2008年末。期间,万平在原单位领取退休金,聘用他的企业每月发给他比原企业略高的工资。2009年,因万平年事已高,被聘用企业辞退。万平要求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然而该企业却没有答应。为此,万平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万平的诉请。
评析:本案的性质并非如万平所言,二者之间的关系不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劳务关系。万平在原企业退休时享受了国家劳动法规定给予的退休待遇,而在后来聘用他的企业里因为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而只能是雇佣,或叫聘用。万平依照《劳动法》之相关规定起诉该企业,要求按劳动法的规定享受“退休待遇”无法可依,故法院判决驳回万平的诉请。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