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连出减负措施应对金融危机 某些经营者却将企业不景气矛头指向劳动合同法
就在国家通过调研掌握当前形势并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困难企业与劳动者渡过金融危机难关之时,一些企业经营者却将矛头指向今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一时间,劳动合同法“生不逢时”论盛传。一些企业抱怨,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工成本,比如,不签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双倍工资、裁员时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增加了企业负担等。
12月22日,权威劳动法专家一一驳斥了上述说法,一针见血地指出,这实际上是企业通过“喊冤”树立自己“受害人”形象,以换取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劳动合同法修订和执行方面的让步。一些企业将自身的问题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联系起来,本身就是一种逃避责任的表现,正是因为一些企业还没有培养出基本的社会责任意识,所以法律才会强制他们履行责任。
□“喊冤”只为换取修法和执行方面的让步
□企业裁员权利得到放宽裁员负担未增加
□倒闭因素多样与劳动合同法无必然联系
□归咎劳动合同法是一种逃避责任的表现
“三部门采取五项措施为企业减负上千亿元,可以稳定千万岗位”的消息,驱走了刺骨的寒风,带给人些许暖意。据了解,这是全球性金融危机发生后,我国相关部门短时间内采取的又个一积极应对举措。
早在11月1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发出通知,要求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企业实际情况,近期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规模较大的统筹地区,可采取一次性措施适当降低一定时期的缴费费率。
今年以来,受国际经济下滑和原材料价格过快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以及人民币汇率升值等因素影响,我国部分地区中小企业出现经营困难。
来自国家发改委的初步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有6.7万家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倒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2月初完成的《金融危机对就业影响最新数据调查报告》显示,截至11月底,全国十个省总计有485万名农民工返乡。
然而,就在国家通过调研掌握当前形势并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困难企业与劳动者渡过难关的时候,一些企业经营者却将矛头指向今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一时间,劳动合同法“生不逢时”论盛传。一些企业抱怨,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工成本,比如,不签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双倍工资、裁员时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增加了企业负担等。
是劳动合同法真的选错了出台时机,还是某些经营者在使用掩人耳目的障眼法?12月22日,权威劳动法专家一一予以了澄清。
企业只要守法不会增加用工成本
在某外企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赵宇用“几乎崩溃”形容自己在经济危机下的日子。他说,公司里的女员工纷纷选择“怀孕”躲避可能发生的裁员,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岗位还得给这些孕妇留着,招聘新员工又不能做“短期工”,企业成本、员工磨合、考察期等等,都是问题。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把对劳动合同法的不满与金融危机联系起来的大多是企业经营者。
一位劳动法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这实际上是企业通过“喊冤”树立自己“受害人”形象,以换取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劳动合同法修订和执行方面的让步。
“只要守法,企业并不存在所谓的用工成本增加。”曾参与劳动合同法起草的立法专家、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实际上,有关劳动合同法的争议,从2006年3月公布草案征求意见开始就没有间断过。对于劳动合同法因保护劳动者权益而对企业做出的一些限制性规定,一些强势企业反应强烈。虽然这场论争最终以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表决通过而告终,但这之后,规避劳动合同法成为一些企业的行动目标。一些企业采取裁员、变正常用工为劳务派遣工等手段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企业用工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只是企业最基本的责任,保护的是劳动者最低限度的权益。”王向前说,这部法律并没有规定一个合理的用工标准,比如劳动者在企业工作应该有什么样的劳动条件,应该享受什么待遇。
“劳动合同法只是要求企业跟劳动者签个书面劳动合同,并没有规定必须签多长时间,而且只要签了,就不会遭到劳动者索赔两倍工资。”王向前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也没有规定企业必须支付给工人多少工资,而是双方协商,企业能负担多少就给多少。
据介绍,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最低工资标准是政府测算出来的、维持一个人的最低生活水平所能容忍的一个最低标准。
在北京打了13年工的杨成告诉记者,现在的企业往往把工人的工资压得很低,他以前所在的那家企业,生产一线的农民工最低只有900元,仅比北京当地800元的最低工资高出100元。
据了解,虽然劳动合同法也要求劳资双方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包括可以就工资进行协商,但这一机制完全是建立在劳资双方自愿协商基础上的,并没有强制性。
一位劳动法专家说,金融危机实际上起到了放大原有争议的效果,企业盈利减少,工资支付能力下降,便采取各种变通手段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如:为避免裁员成本过高,企业不轻言裁员,却采用放长假的方式变相裁员。这使员工们无法应对,有关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法律也无可奈何。
市场经济劳动力供大于求是常态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透露,目前隐性失业较为严重,2008年底到2009年初,返乡农民工会逐渐增加,而2009年一季度会是最困难的时候。
杨成告诉记者,和他一同失去工作的一百多名工友,大部分已经回老家或者去别的省市找活干了。两个月前杨成和他的伙伴通过仲裁调解拿到了公司所欠的三个月工资后,他就开始找工作,但一直没找到合适的。
王向前告诉记者,没有金融危机时企业也会裁员,政府同样要解决,只不过金融危机来了,企业更加困难会造成更多的失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供大于求是一个常态,就业促进是一个长期性的任务,并不是现在才出现的问题,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与否没有什么必然关系。
“而在社会保险方面,劳动合同法其实就是规定,如果企业不按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要给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企业不违法根本就没有增加负担的问题。”王向前说。
王向前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给企业带来什么裁员难的负担,反而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放宽了企业裁员的情况。
以企业经济性裁员为例,原来劳动法只规定破产企业进行法定整顿期间和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困难标准两种情况,而劳动合同法又增加了企业转产、重大技术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以及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两种情形。
王向前说,只要企业有正当的理由进行裁员,比如裁掉这些人确实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有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就都可以裁,法律并没有强迫一个企业非得超出自己能力之外地去养着多余的人员,而恰恰是给了它们更大的裁员权利。
先“冻死”的企业源于缺少竞争力
老家在陕西宝鸡的高志翔22日中午接到记者电话时,正在北京一家快餐店忙活,他已被聘为那家店的业务经理。
高志翔原来在北京一家单位当厨师长,5月底的一天,他和食堂里的12个伙伴一起被解雇,没有劳动合同的他们申请劳动仲裁后,拿到了双倍工资的补偿。高志翔原来的工资是每月2200元,5个月的双倍工资就是11000元,“这还不包括加班费、需要补交的社会保险费”,高志翔说,如果企业老老实实地同我们签了合同,上了保险,就不会多拿出这些钱来,他们的用工成本也就不会增加。
“对于一些企业来说,他们感到的来自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压力,只是这些企业应该为自己违约行为所付出的微小代价。”王向前说。
据统计,我国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3.7年,每年约有100万家民营企业破产倒闭,60%的企业在5年内破产,85%的企业在10年内消亡。
“即使没有金融危机,每年也有很多企业关闭,又有很多新的企业注册,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不断地优胜劣汰是正常的。”王向前说。
据杨成讲,他以前所在的幕墙公司原材料损耗非常厉害,有时与厂家订多了,工程完工后,一千多块不能回收利用的玻璃堆在那里,而每块玻璃价值好几千元钱,工人施工时也经常有破碎现象,施工现场非常混乱。业内人士称,因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人员素质等等落后原因造成的企业经营困难不在少数。
“冬天来了,总会冻死一些鸟兽,但肯定是体弱的、没有竞争力的,留下来的是生存能力强的、勤奋的,企业也是一样的道理。”王向前说,金融危机之下,首先被淘汰的绝对不是有竞争力的企业,而是那些不适应市场的企业,如果一个企业连对劳动者所承担最低限度的义务都负担不了,那么这样的企业存在就失去了意义。国家允许企业进行经营的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能为社会和人提供服务,如果劳动者在这种企业里只是简单地遭受剥削,这是在浪费国家资源和劳动力,关闭这类企业反而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
立法维护公平正义乃是大势所趋
“诚信是劳动者最为看重的,如果企业确实太困难减少点工资,我们也能接受,怕就怕企业算计人,让人白干活不给钱。”来自河北农村的钢筋工耿士京告诉记者,他在北京干了十年,已经因为建筑企业欠薪带领同村的伙伴打了三次官司了,虽然官司赢了,每次要钱的时候又总是再被克扣一次。他回忆说最难打的是第一次,因为当时没签劳动合同。而后两次虽然有了合同,也是历尽波折,拖了很长时间。
王向前认为,一些企业将自身的问题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联系起来本身就是一种逃避责任的表现,因为以前他们长期的不守法、不诚信,对劳动者剥削惯了,才不能接受这种责任。而正是因为一些企业还没有培养出基本的社会责任意识,所以法律才会强制他们履行责任。
对于我国中小企业当前发展的困境,王向前分析说,原因不仅仅是金融危机的影响,还有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义务相对较重,影响了企业的自身发展。
另一方面,我国有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提供促进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财政政策、教育政策等,但实际上中小企业促进法可能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所以当前企业想要解决问题,一定要把好脉,找到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而不是将予头指向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并不单纯是一部法律的事情,而是中国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中国建设和谐社会所必需的,是大势所趋。”王向前说,不仅如此,将来我们还要进一步出台更多的细化企业的用工责任、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比如工资条例、社会保险法、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等等,进一步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力度,制约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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