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江某与某外资公司因合同欠缺必备条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江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外资公司工作,该公司打印好劳动合同文本后让江某签字,合同内容未约定工作岗位和劳动待遇,仅约定按照岗位级别系数和工作难度按规章制度执行,同时约定如果因为江某自己的原因导致工伤事故,将某自己负责,公司不负责任。
刚开始几个月江某领到每月工资3000元,但几个月后公司安排他从事其他工作,每月工资只有1500元。江某认为公司做法不对,与公司交涉。公司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答复,按规章制度,调整后的工作岗位不重要,工作难度不大,所以调低工资待遇。于是江某与该公司发生纠纷。
案例分析:用人单位和江某因劳动合同书中未载明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而发生劳动争议,首先应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并在劳动合同中进行明确;双方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解决。
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伤条款,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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