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阿姨今年50岁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住在本市某郊区。自2005年起开始在一家单位从事清洁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有关合同一年一签。最近一次的合同是去年9月份签订的,约定到2008年10月期满终止。9月初,单位通知她,到9月底,她就不用继续上班了。对此,王阿姨表示不能理解:1、双当不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到今年10月份才终止吗?2、合同期满后单位是否需要给予其经济补偿呢?3、单位现在的做法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即双倍经济补偿金)呢?
分析:
王阿姨所遇到的情况是本市很多退休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都遇到过的,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劳动合同法》及该法的《实施条例》对有关退休人员的劳动合同事务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呢?
首先,依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可以确定,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王阿姨的年龄已经达到退休人员的标准。
其次,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故依照该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的情况,如果王阿姨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则有关劳动合同应当终止。
但目前常见的问题是,很多劳动者,特别是郊区的劳动者处于“退”而不“休”的状态,由此,他们也没有办理退休手续或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那么他们的合同效力应当如何确定呢?《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颁布解决了这个问题。
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无论有关劳动者是否开始享受养老保险,他的合同都应在他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日终止。
由此,王阿姨的3个问题也分别有了明确答案。1、即使合同约定的终止期限未至,在王阿姨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也应当终止。因为这是法定终止条件。2、因退休导致的合同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的情形都是法定的,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合同的情况并没有列入其中,故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3、用人单位是依法终止,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当然也无需支付赔偿金。
引申:
那么,王阿姨在退休之后,还可以工作吗?还可以与有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吗?
依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可以确定,退休人员与有关单位形成的是特殊劳动关系,不是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关系”。相应的也无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最低工资方面受到保护。
结合王阿姨的实际情况,她当然可以继续工作,但她已经不完全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了。同时她也无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为了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还是建议王阿姨或有关单位签订书面的相关协议。
另外,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故,如果之后,王阿姨办理了退休手续,则单位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未防止王阿姨因公负伤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并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我们建议王阿姨到有关用工单位工作时,提出额外购买商业保险的要求。有关用人单位为了避免风险,也可以主动为其退休人员购买商业保险。
【供稿于《新闻晨报》】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