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违法无效

员工甲与乙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甲的岗位为行政部经理。劳动合同还约定:“公司按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确认员工不胜任本岗位工作,可以变更员工的岗位,也可以直接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对公司的决定无异议。”

甲在公司2009年度半年考评中,综合得分70.5分,列最后一名。因此,公司于今年7月向员工甲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准备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甲与公司就此事发生争议。为此,员工甲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保持原有岗位不变。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解析:

乙公司的做法肯定违法。首先,我们来看看何谓不胜任工作。原劳动部的规章作出了解释,“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案例中甲的半年考评虽然是最后一名,但这并不等于甲不胜任工作。既然甲并非为不胜任工作,那么乙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违法。

在本案中,我们注意到乙公司与甲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按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确认员工不胜任本岗位工作,可以变更员工的岗位,也可以直接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对公司的决定无异议。”我们认为,乙公司与甲约定的该条款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应为无效条款。因此,乙公司依据该约定解除与甲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即使甲真的构成不胜任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款规定,乙公司必须对甲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甲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乙公司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近本市因不胜任工作而产生的劳动纠纷大幅上升,用人单位屡屡败诉,说明其对员工的管理存在诸多问题。这个案例给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对于“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严格的考核制度来认定。考核制度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双方要明确员工的岗位职责,二是要让员工知晓公司的考核制度以及考核方式,三是公司对员工考核的核心是围绕其岗位职责进行,且考核结果客观、公正。(袁雄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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