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见习期、学徒期和试用期的区别

在企业日常管理中,经常遇到实习期、见习期、学徒期等看似相同而实质不同的概念,它们有着不同的含义,在人事管理中和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有着不同的作用和功能。
一、实习期
实习期一般有两类情况:
1、实习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在单位通过实践进行一定的专业的训练的期限,一般以一年为限,主要目的是为捡来独立从事这样的职业,如律师、医师、专利代理人等。这类实习人员一般与单位都建立了劳动关系。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2、实习人员基于教学的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需要,如大学生的毕业实习。实习的目的是让学生接触社会,掌握在书本上无法学到的知识。这类实习人员一般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发生争议也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处理,所以最好有一份《实习协议》约定期限、内容、报酬等。
二、见习期
见习期是我过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和考核的一种制度,一般在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时适用。见习期合格,则对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职称,聘任职务和岗位。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以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表现不好的可以辞退。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劳动部劳办发【1996】5号)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然按照原规定执行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安排为期半年的试用期。
三、学徒期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劳动部劳办发【1996】5号)规定,学徒期是中对某些工作岗位新招用工人,让其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培训学习期限。但该期限应该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也可以同时约定试用期和学徒期。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三种概念,劳动合同法均没有对其进行调整,劳动合同法仅仅对试用期作了相关规定
四、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是指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未来互相了解和考察的特定时间。试用期并非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属于双方自主约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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