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末位淘汰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末位淘汰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其具体目标和企业战略,结合各个具体职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绩效指标体系,并以此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对绩效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而不管其是否高于标准线的管理制度。它是企业实践中经常采用的一种管理手段,其目的是在于激励和刺激员工最大可能的达到相应的特定的业绩。企业往往会制定一定的考核指标来进行考核。

末位淘汰制度,源自美国,如GE、惠普都推行了末位淘汰制度,自上个世纪90年代传入中国内地,这对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激发员工的工作潜能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在实施中面临一些严重的问题。比如员工压力过大而离职,企业评估标准不可循导致不公,等等。而最主要的问题是仅仅因为表现末位就将员工辞退与中国内地劳动法律存在冲突。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则特别禁止了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所以企业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末位淘汰的终止条件。进一步而言,即使员工考核处于末位,企业也不能通过非过失性解除的形式来解除劳动合同。

尽管如此,企业会通过绩效考核制度来达到这个效果,但是企业通过这种方式辞退员工的时候,仍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制度的末位淘汰的规章制度比较履行民主程序,即征求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或者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2、考核标准客观公正

3、必须先调整岗位,或者进行培训,仍然不能胜任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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