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吗 基本分两种情况:
一是实习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单位通过实践进行一定的专业训练,如《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在这种实习中,实习人员必须与单位建立有劳动关系,目的在于从工作中增强从事这些专业工作的熟练度,以便将来能够较为独立地从事这样的职业。
另一种是实习人员出于教学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如大学生的毕业实习。这种实习的明显特点是用人单位与实习人员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因为实习人员与其他机构有关系的缘故无法建立劳动关系。还是以大学生的毕业实习为例,实习的大学生与学校有着高等教育的关系,大学生的档案等个人履历文件也放在学校,单位根本无法与实习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而且这种实习的目的也没有第一种情况的专业性,大学生可以从事与未来工作不相同的实习内容。所以这种实习本身的目的在于接触社会,实践自己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而不是专业训练,其根本目的在于教学。
同时,实习生在校期间一般每学期都会有一次实习,其并不能确定毕业后是否一定在被实习单位工作,如果每次实习时都和被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就可能会出现签订多份劳动合同、多次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如何解除每次所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的衔接等一系列实践中难以解决的问题。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勤工助学的,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你说的是第二种实习,那么由于双方之间并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也就无需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实习期间的劳动报酬,目前我国并没有法律强制性规定单位在实习期间应当向在校实习生支付报酬,这个仍然要双方协商。实践中有很多的被实习单位向实习生发放生活费,但通常都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在实习期间出了安全事故受伤,是不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但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提出人身损害赔偿。 如果发放生活费的,可以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民法上的劳务雇佣关系,根据该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不发放生活费的,可以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无偿帮工关系,根据该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