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应该告谁?

    【案情简介】
    张某在美国某公司驻沪代表处工作,是由上海某外事服务公司为张某办理的就业证。每月张某只从外事服务公司领到一份很低的工资,而从代表处却可领到一份数额较大的工资。虽然张某的收入可观,可每天的工作任务也十分繁重。超负荷的工作量使得张某不得不经常加班加点。然而,令张某感到不满的是,代表处不另外向其付加班工资。张某多次向首席代表提出享受加班工资的要求均被拒绝。张某又找到外事服务公司,得到的答复是:你的加班工资,不归我们管。现张某准备就加班工资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有一个问题没有搞清:究竟应该告代表处,还是应该告外事服务公司?谁才是该劳动争议案件的被诉人呢?
    【律师提醒】
    按照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聘用中国员工。代表处要想雇用中国的劳动者,必须委托外事服务单位向其派遣中国员工,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聘中国员工。中国公民也不得私自或通过其他单位、个人到代表处从事工作。
    代表处用人的正确途径应该是:①代表处与外事服务单位签订劳务输入输出协议;②外事服务单位招聘中国员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证;③外事服务单位按照劳务输入输出协议将聘用的中国员工派遣至代表处工作。可见,中国员工与外事服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而与代表处没有劳动关系。
    因此,中国员工若在工作中与代表处发生纠纷,则应该由外事服务单位出面与代表处按照它们之间的劳务输入输出协议予以解决;而当中国员工认为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找外事服务单位协商解决,或以外事服务单位为被诉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而不能以代表处为被诉人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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