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不正当行业者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酒店的陪酒女郎,这些隐性行业的从业人员,因为行业潜规则,她们不可能与工作场所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可能从工作场所领取工资,获得证明其劳动关系的工资单……她们一旦在工作中出了事故,谁又能保障她们的权利?
2010年7月21日凌晨,江门市区某酒店内,一名28岁陪酒女因为醉酒不幸坠楼,导致脑部受重伤,颈椎、胸椎、左小腿多处骨折,该女子至今昏迷不醒。
该女子与酒店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成为判定是否工伤的前提。伤者家属日前向江门劳动部门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伤者与事发酒店“存在劳动关系”。
焦点对决: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开庭审理江门某大酒店陪酒女坠楼劳动争议。因为事件当事人伍双(化名)摔伤躺在江门五邑中医院昏迷不醒,由其母亲易女士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席仲裁。
双方在“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问题上展开激烈争辩。
申请人伍双委托代理人认为,伍双经人介绍并进入该酒店工作,尽管上班时间只有几个小时,但从相关证物和证人证词来看,其与酒店的劳动关系已建立。
酒店认为,伍双家属提供的相关证物和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与酒店存在劳动关系,她只是员工带进酒店的“朋友”。
酒店婉拒人道赔偿
事发后,伍双母亲易女士等亲人从老家赶到江门。易女士说,他们曾希望酒店人道援助10万元,但酒店拒绝了。酒店方表示,酒店组织员工和其他客人捐了2.5万元作为初期治疗费用,已经尽了力。
江门市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称,即使没签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工卡、工资单、工作服等,都可作为劳动仲裁的证据,证据充分也可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7月20日晚7时多到达酒店,21日凌晨伍双就坠楼受伤,其间只有5个多小时:押金来不及交,工号、工作服没有发,工资单也不存在,留给申请人证明的只有入职登记表和相关证人的证词和一个共用的工柜。
作为昨日庭审唯一出庭作证的李清江(化名),他称,伍双是经他介绍给酒店相关部门负责人小胡,再经小胡介绍给酒店相关负责人,李曾接到伍双电话,说在入职登记表上要填写“介绍人”,不知道怎么填,于是判定她曾填写入职表。
但酒店方认为,酒店并没有找到伍双的入职登记表,证人对伍双是否入职、是否上班等都不清楚,申请人如果要证明填写了入职登记表,可以自己举证。
在庭审中,伍双母亲提出,工柜可证明其是酒店员工,因为根据酒店员工的笔录证明,工柜只有员工才能存放物品,而“126”号工柜正是伍双与酒店的另一临时工(酒店语)刘北华(化名)共用的工柜。
针对伍双家人提出伍双曾经使用过酒店的员工专用工柜,依此可以确定其与酒店的劳动关系。酒店方提出,刘北华也只是酒店编外人员,工柜里存放了刘北华与朋友的物品,至于伍双的物品为什么在内,只有刘与伍两人清楚,不能说存放了物品在工柜就可确认其为员工。
另外,伍双也没有在酒店领取过工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伍双家属认为,陪酒小姐是个“隐性行业”,不存在从酒店领取工资的事实,虽然双方没有工资关系,但不能否认其劳动关系。
律师认为,目前像陪酒女郎等隐性行业的从业人员,只要找到能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链条”,确认劳动关系并不难。像伍双事件,证据链条是存在的,包括介绍人介绍伍双到酒店上班、相关经理把伍双介绍给娱乐部相关人士,再由她向酒店负责招聘的人员推荐上班,这就是“证据链条”,伍双曾在322房陪过酒,应该存在相关录像等,这些都可以证实双方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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