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笔误岂能否认事实劳动关系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发生工伤,但职工名单和工资单上书写的姓名均系谐音,单位能据此否认事实劳动关系么?近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由笔误引起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进行宣判,判决确认了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09年2月,张某到无锡某模具公司工作,同年4月,张某在该模具公司工作过程中,在卸刀时被铣刀上的铁屑击伤左眼,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由模具公司支付相关医疗费共计万余元。

但令张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模具公司以职工名单和工资单上书写的姓名与张某不同为由否认与张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后张某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受伤时与模具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仲裁部门对张某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张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原来,在模具公司的工资单和职工名单上,张某的名字与其身份证的名字谐音但写法不同,系笔误造成。庭审中,张某申请两位工友出庭作证,工友的证词均证明了张某在模具公司工作,且模具公司垫付相关医疗费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模具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张某在模具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结合事发后张某被模具公司送至医院治疗等事实,两位工友的证词、职工名单、工资单等证据,且模具公司未能提供职工名单上该笔误人员的相关身份情况,认定张某受伤时与模具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遂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劳动关系的认定是伤者进行工伤事故认定和索赔的前提。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有效的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都是证明劳动关系成立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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