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无固定期限申请是否该被拒绝?

申请人于2008年6月16日就职于xx公司,并与被申请人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2008年6月16日起至2009年6月15日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2009年6月16日起至2010年6月15日止。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申请人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有权利向被申请人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申请人于2010年5月17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提出要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遭到被申请人拒绝,且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于2010年6月15日终止劳动合同。申请人提出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一定要与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不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规定,应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二倍赔偿金。

请问,如果仲裁会赢吗?

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以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换言之,当劳动者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时,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当然也有权利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也有权利不续签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没有权利拒绝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用人单位应该避免一个误区,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对用人单位会有巨大的风险。无固定期限合同只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也是可以被解除的,比如:

1、辞职解除。当劳动者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继续劳动关系时,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当解除手续完成后,则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

2、协商解除。当用人单位不愿意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继续劳动关系时,可以与劳动者平等协商。如果双方可以达成一致,则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解除。

3、劳动者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因为劳动合同无效,因此,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被解除。

4、当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情况时,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被解除。

5、当发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时,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终止。

本案中,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但用人单位执意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认为用人单位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即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的二倍作为经济赔偿金。

作为用人单位,如果非要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可以采取以下思路:

1、第一次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第二次签订五到六年劳动合同。这样可以尽量延迟无固定期限合同出现的时间,也可以获得最长时间即六个月的试用期对员工考核。

2、当员工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而用人单位想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设计一个环节:即固定期限合同是员工提出签订的。

3、科学合理地设计规章制度。通过合法地利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员工劳动合同。(蹲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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